当事人信息
罪犯刀国靖,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云080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国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9年7月1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案经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
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以罪犯刀国靖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也提出《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也建议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刀国靖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20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服法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财产刑履行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刀国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刀国靖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