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多福,男,****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原告:张关举,男,****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被告:郭觉民,男,****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杨(郭觉民之女),女,****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华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多福、张关举诉被告郭觉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张多福、张关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从张某、张某1处索要的彩礼钱31200元;2.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关举经媒人张某2及候某介绍,将家住山西省的张某介绍给张关举,两人确定婚姻关系后,通过媒人给张某彩礼钱108000元。后因张关举与张某关系破裂,张关举之父张多福于2020年8月13日委托郭觉民为代理人,向张某索要给付的彩礼钱108000元。郭觉民接受张多福委托后,以代理人身份从2020年8月15日开始至2020年9月17日至,向张某索要彩礼钱31200元,在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张某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给付彩礼31200元。庭审结束后,原告给被告多次打电话索要,被告拒绝接电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多福、张关举在庭审中对其诉讼主张多次变更(不当得利、委托合同纠纷、合同诈骗),属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多福、张关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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