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桂霞,女,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李荣岭,男,住吉林省辉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桂霞与被告李荣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桂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荣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桂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20000元及利息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月1日向原告借钱,由于原告无力借款,因好面子与亲属关系,原告向邻居王大家(本名王成家)借款20000元后转借给被告买车,并写下借条,由于与邻居相处融洽,因此借条上并未写下原告人为中间人,只是口头诉说,因被告无力偿还本金,故每年偿还当年利息时重新写下借条。王大家(本名王成家)因生病想要回全部欠款,找到中间人,原告却无法联系到被告,据了解被告于从2020年10月26日起离家出走至今,联系方式中断,亲属也不知去向,因王大家(本名王成家)急需用钱,且无法找到被告人,故原告帮助被告于2020年12月24日偿还所欠的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2400元,共计人民币22400元。
被告辩称
李荣岭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质证的权利。
审理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借据原件一份,证明2020年1月1日被告李荣岭向王大家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一分;提交收据一份,证明2020年12月24日原告张桂霞代替李荣岭偿还给王大家本息共计22,4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综合认定事实如下:张桂霞的外甥女系李荣岭的妻子。李荣岭因生活需要,向张桂霞借款,因张桂霞无力借款,就经张桂霞介绍担保,向王成家(王大家)借款2万元,李荣岭于2020年1月1日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利息一分。张桂霞于2020年12月24日代替李荣岭偿还给王成家(王大家)本息共计22,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荣岭为王成家出具借据,理应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被告至今未偿还本息,已经构成违约,王成家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张桂霞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李荣岭的借款后,有权进行追偿,被告理应将该借款2万元给付代偿人原告张桂霞。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荣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桂霞人民币2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荣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