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邬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邬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邬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邬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邬某1与被告邬某2、邬某3、邬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邬某1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邬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邬某1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