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夏倩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被执行人:吴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王世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龙华区。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倩倩与被执行人吴海涛、王世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琼0105民初5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1280元、执行费519元,合计41779元(利息另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通过传统渠道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世益名下一辆车牌号为琼A*****的长安牌车,但因未控制该车,导致无法处置。
三、本院已到被执行人吴海涛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和被执行人王世益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进行实地调查,经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吴海涛、王世益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夏倩倩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海涛、王世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段鹏飞
审 判 员 薛莹婕
审 判 员 黄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严迎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