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广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东环大街与金刚东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白玥,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MA0DTAMXB。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杰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审理经过
河北广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杰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广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广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广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