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泰吉,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章,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云要,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原审被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正街。
法定代表人:黄琪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泰吉因与被上诉人李章、顾云要及原审被告武汉常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4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焦泰吉以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焦泰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焦泰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上诉人焦泰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