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施程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曲海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施程斌与被告曲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施程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货款76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外出,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施程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祥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