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连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华明,任西贾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李连喜诉被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贾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连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贾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连喜诉称,1998年原告给被告村委小学做门窗,安装玻璃,维修学校的桌椅板凳等,被告村委支付原告部分款项,剩余未付款被告给原告打下存条两支,分别载明“存李连喜工资款1432.88元”和“存李连喜工资款9598元”,两支合计11030.88元。当时被告说钱存在村委,村委按照银行存款标准支付原告利息。但被告一直以资金不便为由未付款给原告,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下原告的工资款11030.88元,并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举证
原告李连喜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原潞城市西贾大队存条两支,一支时间为1998年6月1,内容为“存李连喜工资款1432.88元”。一支时间为1998年7月29日,内容为“存李连喜工资款9598元”,上述两支存条落款均为西贾大队,盖章为潞城市城关镇西贾村经济合作社专用章。
被告辩称
被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贾村村民委员会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告给被告村委小学做门窗,安装玻璃,维修学校的桌椅板凳等,被告村委支付原告部分款项,剩余未付款被告给原告打下存条两支,分别载明“存李连喜工资款1432.88元”和“存李连喜工资款9598元”,两支合计11030.88元,该两笔款存在西贾村委(原西贾大队)后,村里一直未将该款付给原告。另查,当时两只存条均未约定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98年原告给被告村委小学做门窗,安装玻璃,维修学校时,被告村委只支付给原告部分款项,剩余11030.88元由被告给原告打下两张存条,但未约定给付时间和约定利息。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时,被告应当及时予以支付。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贾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连喜工资款11030.88元。
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7元,由被告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贾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