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少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暂住北京市通州区。 辩护人刘帅军,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少博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魏少博饮酒后驾驶黑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行驶至本市通州区云景南大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魏少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6mg/100ml;被告人魏少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认为被告人魏少博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魏少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答辩情况

辩护人刘帅军的辩护意见为:鉴于被告人魏少博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考虑到被告人魏少博醉酒驾驶的时间、路况、距离及其公司经营需要,虽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但是仍然希望法院对被告人魏少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少博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刘帅军提出的“希望法院对被告人魏少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具体情节,结合本地区危险驾驶罪刑罚适用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魏少博不宜适用缓刑,故本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刘帅军提出的有事实根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少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中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杨 喆 书  记  员   赵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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