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某某,女。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1,男。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郭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郭某某、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郭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