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718391615。
法定代表人:谢龙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成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江西省大余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成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723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赣0723执8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于2021年1月19日恢复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查找住房公积金、车辆、不动产、银行账户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肖成平名下有房产,系农村自建房,位于大余县(单元面积:419.65㎡,权证号:余20131891),因房产价值较大,故暂未进行处置。2021年5月1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91199元,截至2021年5月21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91199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