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美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秀屿区国柱饲料加工厂,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篁山村前埔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3299UGX9。 投资人:林国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清,涵江区梧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美仙、陈金煌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国柱饲料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20)闽0305民初3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美仙、陈金煌在收到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黄美仙、陈金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翁祖青 审 判 员 黄 征 审 判 员 黄冰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 浛 书 记 员 林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