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松原市东方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王连生,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扶余市五家站镇沈阳村文良兴农源机械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史文良,系经理。
被告史文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肖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
被告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铁西街。
法定代表人刘金胜,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怀宇,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松原市东方农机有限公司与扶余市五家站镇沈阳村文良兴农源机械化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史文良、肖田、松原市丰谷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松原市东方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松原市东方农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730元,由原告松原市东方农机有限公司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家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