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繁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君亭,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世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繁圣与被告李世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孙繁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孙繁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奕欣 书 记 员 李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