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区。 被执行人耿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乌马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于峰与耿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黑0711执1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彦生 审判员 庞志军 审判员 于汶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