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旭东,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周清福,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张旭东依据(2021)渝024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周清福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注册、不动产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一台,本院已依法查封。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达成执行和解后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帐户的冻结,并解除被执行人限高措施,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20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当自协议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永学
审 判 员 吕东兵
审 判 员 王 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廖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