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神州运业集团南漳水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花石桥村4组,确认送达地址同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37149600B。 法定代表人:许振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焱,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魏召军,男,出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南漳县人,住南漳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确认送达地址同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879392366C。 主要负责人:罗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神州运业集团南漳水镜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镜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召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18396元和评估鉴定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31日7时许,被告魏召军驾驶鄂F×××××小型普通客车由南漳县城关镇至南漳县东巩镇,行驶251省道89KM路段驶入路左与相对方向闫光武驾驶的鄂F×××××小型普通客车(载尹某、徐某等)发生碰撞,致尹某、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魏召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闫光武系原告的员工,其驾驶的鄂F×××××小型普通客车系原告所有,被告魏召军驾驶的鄂F×××××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率,故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魏召军没有答辩。 被告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辩称,1、依据我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营运损失(停运损失)不是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故我公司对原告的车辆停运损失18396元不予赔偿;2、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31日7时许,魏召军驾驶鄂F×××××小型普通客车由南漳县城关镇至南漳县东巩镇,行至南漳县××省道××路段驶入路左与相对方向闫光武驾驶的鄂F×××××小型普通客车(载尹某、徐某等人)相撞,致尹某、徐某受伤,两车受损。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4月4日出具了南公交认字【2018】第0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召军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闫光武、尹某、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鄂F×××××小型普通客车当天被施救人员送至南漳县杨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将该车送到襄阳骏马智诚贸易有限公司。襄阳骏马智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修理完毕后交给了原告,修理费17513元已由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支付。被告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对鄂F×××××小型普通客车的停运损失没有赔偿。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受托后对鄂F×××××小型普通客车停运损失进行价格评估。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出具了鄂循价鉴【2020】第72007号鄂F×××××车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停运损失价格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通过价格评估,鄂F×××××金龙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评估基准日的停运损失评估价格为:贰佰壹拾玖元整(¥219元)。水镜运输公司支付了评估费2000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向法庭提交了魏召军书写的“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和投保人签字,但同时表明,该内容不能确定是魏召军书写和签名。 同时查明,鄂F×××××小型客车系原告的营运车辆,闫光武是该车的驾驶员。鄂F×××××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人是被告魏召军,该车在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均为2018年2月5日0时至2019年2月4日24时止,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5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南漳县杨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襄阳骏马智诚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有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有鄂F×××××小型普通客车的保险单、行车证和魏召军的驾驶证,有原告的营业执照,鄂F×××××小型客车的行车证、道路运输许可证、闫光武的驾驶证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魏召军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的规定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客观、公正、合法,且原、被告对该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魏召军因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损害,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魏召军的鄂F×××××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作为鄂F×××××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被告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称按照商业三者险的约定,其不赔偿停运损失,且就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法庭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应当对合同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提交的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不赔偿停运损失的免责条款。同时,被告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对其提交的投保人魏召军书写的“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和投保人的签名不能确定是魏召军本人书写和签字,可认为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没有提交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魏召军履行了说明义务的依据,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不赔偿原告停运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主张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不赔偿评估费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原告只有通过评估才能确定其损失程度,故原告为评估支付的评估费,被告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其次,现行的保险合同条款中只约定了“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不属于赔偿范围,并未约定评估费不属于赔偿范围,故本院对被告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不赔偿评估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的鄂F×××××小型普通客车是从事客运的车辆,于2018年3月31日受损后,由太平洋保险襄阳公司于2018年4月2日从南漳县杨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送到襄阳骏马智诚贸易有限公司修理至2018年6月22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共停运84天,停运损失为18396元(219元/天×84天),即原告的损失为20396元(停运损失18396元+评估费2000元)。经调解,原、被告未达成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湖北神州运业集团南漳水镜运输有限公司的停运损失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湖北神州运业集团南漳水镜运输有限公司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18936元;合计2093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计155元,由魏召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没有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账户为:开户行: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账号:17×××56,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先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