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建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告:上海云翊寰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佳城。

审理经过

原告贾建文与被告上海云翊寰宇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于2021年6月28日裁定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诉称

原告贾建文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5月25日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及《丰麟云软件销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开发费30000元后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项目开发,具备18项功能,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承诺平台正常运营,否则可解除合同”。但后期被告要求原告办理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接着又要求办理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此后又要求办理软件著作权凭证。原告对软件功能提出疑问,被告又要求原告交付40,000元,增加消息聊天客服功能和添加城市管理员,可以每个市一个账号登陆上去查看骑手绑定的工单。因为消息聊天功能工程量大,年前没有时间,决定在2021年3月31日交付,添加城市管理员比较简单,约定11月22日以后35个工作日交付,约定一期一起上线交付。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时完成约定的开发项目属严重违约,故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丰麟云软件开发合同》及两个补充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开发费用70,000元;3.被告给付原告以70,000元为本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4.被告赔偿原告阿里云服务费2,461.80元及国内短信套餐费903.42元。 上海市崇明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之规定,该案纠纷应归于知识产权案件,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类案件无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杨浦法院审查认为,涉案《技术开发合同》属于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由被告上海云翊寰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软件开发工作,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基础在于其认为被告无法交付软件、软件无法正常上线运营且涉案软件的源代码系抄袭他人的,被告构成违约。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管辖的相关规定,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故报请我院提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建文与被告上海云翊寰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丰麟云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支付的开发费30,000元后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软件搭建开发,项目需具备18项功能。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又约定,被告承诺平台正常运营,否则可解除合同。故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在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一审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现被告上海云翊寰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系本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本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 渊 审判员 杨馥宇 审判员 陈瑶瑶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楠竹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