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88号荣和·山水绿城商业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83336L。

法定代表人:李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士根,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晶元,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许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许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许小红名下价值45753.71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南湖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45753.71元的保单保函[投保单号:PZPP21450131500000000095]为申请人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许小红名下价值45753.71元的财产。

查封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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