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胜峰东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吴华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远安,上海市海华永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宣威市来宾顺发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来宾镇徐屯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3812172925187
法定代表人:周锋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与被执行人宣威市来宾顺发煤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做出的(2020)云0302行审11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21年4月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390000元、执行费16300元(未预缴),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宣威市来宾顺发煤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控制。查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当事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执13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