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满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罗伟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刘兰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白明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执行申请 一、执行依据:(2011)东三法民一初字第10110号民事判决书。 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5月12日。 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042637.76元及利息。 执行情况
审理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据(2021)粤1973执恢533号扣划被执行人罗伟中账户存款381688.73元,本案分得232293.9元。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罗伟中在广发银行62×××51、62×××67的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62×××90、62×××20的账户;于2021年5月21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罗伟中在中国建设银行32×××05的账户;于2021年5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罗伟中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079f533b44b3cf66@wx.tenpay.com、085e9858ebacec75bc7c2442a@wx.tenpay.com的账户;上述冻结账户的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封,你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据(2021)粤1973执恢533号冻结被执行人罗伟中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至2026年3月30日;依据(2018)粤1973执恢601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罗伟中位于东莞市的房产(权属证书号:2800229747)。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丘其军 审判员 曾昭串 审判员 赖远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