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某,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谷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伟,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志伟 人民陪审员 赵 玲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