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0013687R。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 委托代理人郭英齐、叶丽文,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黄玉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玉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2018)沪仲案字第3082号裁决书,被执行人黄玉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款项258058.48元及相应的利息、仲裁费1243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玉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黄玉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玉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决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车辆、证券等协执单位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玉坪名下有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村××号××室的房产(房产权证号: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105185号)并于2019年7月10日予以轮候查封,首封法院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查封案号为:(2017)闽0212民初2981号;执行案号:(2018)闽0212执1476号]。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寄送参与分配函等材料,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0日签收。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玉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黄玉坪尚有款项258058.48元及利息、仲裁费12436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潘继红 审 判 员 陈建家 审 判 员 陈建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清秋 书 记 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