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忠强,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区瑞莲一路。 被告:王修平,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棕溪镇枣园村。 被告:王晓丽,女,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新城育才路。

审理经过

原告吴忠强与被告王修平、王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旬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吴忠强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王修平、王晓丽偿还并给付原告吴忠强款项本金220000.00元及利息,给付已经结算出具欠条的利息180000.00元;并按照约定的年息3万元支付从2018年12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修平与被告王晓丽系父女关系,被告王修平以合伙建房名义为其女儿王晓丽购买建房,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办理房产证并将房屋交付被告。2010年12月15日原告与代表人王修平进行结算,后被告王修平以其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转账、现金形式向被告农行账户交付标的款,并将被告欠合伙购买原告开发房屋欠款汇总,一并由被告出具欠条,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15%。后被告与原告协商继续使用借款,将利息结算后向原告出具欠条,注明欠息180000.00元及借款本金未予偿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前述款项,被告均百般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综上,两被告系父女关系,被告王修平与原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将房屋按照代理人约定交付被告王晓丽并为其办理房产证,被告王晓丽享有该房屋所有权,却未出资向原告支付分文,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于法相悖,两被告对原告的债务应共同清偿,故原告向旬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旬阳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忠强系旬阳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使案件能够公平公正审理,旬阳市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将本案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吴忠强系旬阳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为避免本案当事人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怀疑,旬阳市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旬阳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平利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侠 审判员 冉 琼 审判员 邓丽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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