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10210室。

法定代表人:曹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佩诗,女,****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17号办公楼四层中厅、东厅。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志庆,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冠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银河长兴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 民初19074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冠航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银河长兴公司未能提供可证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内的证据;根据银河长兴公司诉请所述,本案是因制作广告视频并上传至互联网引起的著作权侵权而提起的诉讼,而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媒体并具有其本身开放性、交换性等特点,如果以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在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中,任何人在任何地理位置都可能通过互联网浏览到该广告,则这些地理位置都可以认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如直接采用该标准则容易导致管辖标准不明确。故在被告所在地明确而侵权结果发生地存在不特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以被告所在地为管辖原则。综上,冠航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银河长兴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微播视界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本案中,银河长兴公司主张冠航公司与微播视界公司侵犯其3D动画《三国演义》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的第一审案件。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系冠航公司未经许可在微播视界公司经营的抖音APP上使用3D动画《三国演义》视频剪辑,银河长兴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北京,系侵权结果发生地,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冠航公司虽上诉主张本案应移送至其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本院认为,银河长兴公司作为原告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已对本案立案,本案应由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故冠航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上海冠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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