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毛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郑相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住玉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奇与被执行人郑相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981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93465元,并承担执行费2802元。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实地调查,在本院辖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郑相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相基限制了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了其银行帐户,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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