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王会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海县沃福特肥业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胡玉侠(王会旗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陈子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福海县沃福特肥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王艳(陈子良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福海县沃福特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法定代表人:陈子良,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被申请人):新疆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魏学建,该公司执行总经理。
原审申请人(案外人):福海县润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法定代表人:彭俊,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会旗、胡玉侠、陈子良、王艳、福海县沃福特肥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申请人福海县润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20)兵10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会旗、胡玉侠、陈子良、王艳、福海县沃福特肥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新疆鑫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会旗、胡玉侠、陈子良、王艳、福海县沃福特肥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王会旗、胡玉侠、陈子良、王艳、福海县沃福特肥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经本院决定,依法准予免予交纳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会旗、胡玉侠、陈子良、王艳、福海县沃福特肥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