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向志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阎家河。

被执行人:吴顺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陕西省安康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志聪与被执行人吴顺菊婚姻家庭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鄂1181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与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顺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麻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中2018年至2020年的抚养费15000元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承诺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克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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