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82769900U。

法定代表人:谢宏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熊定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湘128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定华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熊定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熊定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89元及申请执行费666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熊定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受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被执行人熊定华所在村委调查反馈得知,执行人熊定华早已外出多年,不知其下落,其在辖区内无任何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9日对被执行人熊定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熊定华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袁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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