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于金寨南路交叉口文峰中心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944582(1-1)。 法定代表人:付强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姬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张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姚友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友苹(北京)国际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65号(玉泉营桥东北角)北京玉泉营京古文化用品市场D座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8DM9XK。 法定代表人:姚黎明,经理。 被执行人:姚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与姬黎明、张玲、姚友苹、友苹(北京)国际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姚黎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姬黎明、张玲、姚友苹、友苹(北京)国际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姚黎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姬黎明、张玲、姚友苹、友苹(北京)国际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姚黎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654679元[其中支付借款本金1320000元及综合费用暂计189552元(以13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自2019年11月2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罚息暂计126368元(以132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0.8%自2019年11月2日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6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875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 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盼盼 书 记 员 刘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