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跃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大武乡洼刘村一组*号。
审理经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3)深宝法少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跃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2015年11月17日送辽阳第一监狱服刑改造。该犯曾于2016年12月29日减刑九个月,2019年5月29日减刑七个月。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辽阳第一监狱于2021年6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跃兵在服刑期间内,考核期截至2020年12月,获得表扬5次、考核分337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跃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 强 审判员 倪红霞 审判员 李晗菲 院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刘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