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江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赖秀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253号321室。
法定代表人:阮仕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江洪、赖秀芳与被执行人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05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刘江洪、赖秀芳办理泰禾海沧H2013P04地块项目(2#地块)B3#楼19层1901室房产的分户权属登记(包括代为缴纳契税87296.44元以及代为提交有关材料等),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办理泰禾海沧H2013P04地块项目(2#地块)B3#楼19层1901室房产的分户权属登记(包括代为缴纳契税87296.44元以及代为提交有关材料等)义务。
二、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平台及厦门二期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被冻结,名下不动产均被其他案件首先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泰禾海沧H2013P04地块项目2#地块B5#楼A梯住宅38层3801室房屋(本院其他案件首封,处置后参与分配)、海沧区新景西里334号地下一层第321号车位(首封法院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三、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本案现执行到位0元。
五、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21年2月22日以约谈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靖峰
审 判 员 方 珺
审 判 员 谢依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