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朗明电器开关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二二一团一连(瀚东工业园区11号)。
法定代表人:冉迪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志奇,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托克逊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美汇锦苑售房部。
负责人:敬志伟。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朗明电器开关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托克逊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朗明电器开关成套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朗明电器开关成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新疆朗明电器开关成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