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杨安铭,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吕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贺尔宽,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先勇与被告杨安铭、吕焱、贺尔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王先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王先勇因证据不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杨安铭、吕焱、贺尔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先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8元,由王先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宽生 人民陪审员  李忠华 人民陪审员  刘建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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