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宾县宾州镇西城街。 法定代表人:王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英,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李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龙山公司)与被告李立新、李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 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

二龙山公司诉称,2015年原告因向被告借款将集贤县蘭庭广厦小区西商服南栋南至北数3门商服及蘭庭广厦小区12号楼商服东至西数6门商服抵押给被告。现经原告清算,被告借款债权已经清偿,被告对上述商服享有的债权已经灭失,因此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李立新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7年5月13日民间借贷关系中超过年利率36%支付的利息无效;2.确认被告李立新就乐东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位于海南三亚龙头湾1号海景公馆37套房源享有的购房款8197650元债权消灭;3.判决原告与二被告就集贤县蘭庭广厦小区西商服南栋南至北数3门(面积2896.11平方米)商服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协议》及蘭庭广厦小区12号楼商服东至西数6门商服(面积787.54平方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失效,并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撤销上述两套商服的备案手续(价值368365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李立新、李玉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出庭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二龙山公司在开庭审理期间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已超出本院受理范围,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京京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