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谢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
原告(反诉被告):易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科,沅江市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款项,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反诉原告):谢建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祖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谢彤、易建明与被告(反诉原告)谢建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谢彤、易建明与反诉原告谢建龙均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彤、易建明及反诉原告谢建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准许原告谢彤、易建明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谢建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谢彤、易建明负担;反诉费3545元,由反诉原告谢建龙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汉文
人民陪审员 胡建辉
人民陪审员 覃锐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肖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