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县人。
委托代理人:郭芸,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康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桃园堡村南。
法定代表人:孙耀强。
被告:孙耀强,男,汉族,晋中市太谷县人,系山西康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山西康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孙耀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原告张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