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希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科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贺君,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4月30日,本院收到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银行)的起诉状。起诉人对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北公司)、铁岭方向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向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原告诉称

起诉人铁岭银行诉称,请求撤销本院(2019)辽民再37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6日以(2015)铁执字第00132-8号执行裁定书,将方向公司在铁岭市经济开发区何家屯社区75,757.17平方米在建工程抵顶给铁岭银行。天北公司因与方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4日申请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方向公司上述已经抵顶给铁岭银行的在建工程。铁岭银行提出异议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天北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12民初22号民事判决,判决继续对案涉在建工程的执行。铁岭银行认为2020年11月2日收到上述判决后,才知道(2019)辽民再37号民事判决侵犯了铁岭银行的权利。(2019)辽民再37号民事判决认定天北公司对案涉在建工程拍卖价款具有优先权显然错误,天北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优先权实现的期限,且自天北公司起诉之日计算优先权,没有法律依据,故铁岭银行提起本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案外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程序两种救济程序,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如果当事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如果当事人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不能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中,铁岭银行针对(2019)辽12执63号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辽12执异10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何家屯社区的在建工程(总面积75,757.17M2)的执行。天北公司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辽12民初22号民事判决,判决:继续对位于铁岭市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何家屯社区的在建工程(总面积75,757.17平方米)的执行。现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根据上述裁判文书看出,铁岭银行已经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再审。另外,该执行异议之诉尚在二审审理中,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是唯一的救济途径,其可在该案中通过提供反证予以证明其主张。综上,铁岭银行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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