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文峰,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何明发,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文峰诉被告何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张文峰在本院送达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张文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