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谢家集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与蔡寿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40737E。
负责人:王保,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琼,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梅,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谢家集支行与被告王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谢家集支行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谢家集支行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谢家集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谢家集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