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亚军,男,****年**月**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亚军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吉0211刑初8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陶亚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陶亚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亚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陶亚军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亚军撤回上诉。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1)吉0211刑初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付瑶 审判员 杨玉坤 审判员 栾红英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