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宗林,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德县。
被执行人:解玉姣,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宗林与被执行人解玉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贵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2523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解玉姣于2018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樊宗林拉运费15600元。案件诉讼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解玉姣承担。因被执行人解玉姣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樊宗林的申请,在首执案件中被执行人解玉姣已经履行5000元,达成长期履行协议,因被执行人解玉姣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樊宗林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0695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解玉姣通过张贴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解玉姣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解玉姣因负债较多,现下落不明。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解玉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被执行人解玉姣了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措施,予以了信用惩戒。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解玉姣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线索。
经向网络资金管理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解玉姣名下可供执行的网络资金1638.27元,该款已扣划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樊宗林。
经向不动产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解玉姣名下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解玉姣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解玉姣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信息。
经向税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解玉姣名下可供执行的税务登记信息。
经向保险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解玉姣名下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解玉姣所在地河阴镇郭拉村委会调查走访,被执行人解玉姣在该村委会辖区内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638.27元,收取申请执行费0元,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1638.27元,尚有9061.73元暂未执行到位。
经向申请执行人樊宗林反馈本院执行及调查的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樊宗林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征询是否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樊宗林未提供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解玉姣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樊宗林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解玉姣新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时,申请执行人樊宗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