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玉保,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温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诉被告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2019年8月30日,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田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长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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