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玉保,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温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诉被告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2019年8月30日,原告田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田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长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