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巧仕,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陈金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申请人:赵积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曹云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金江名下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支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账号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账号为×××和赵积儒名下分别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申请人曹云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险金额人民币4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金江、赵积儒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账户分别为陈金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支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账号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账号为×××和赵积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账号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账号为×××。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曹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