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习永全,男,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赵七五,男,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王敏玲,女,住陕西省合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习永全与被执行人赵七五、王敏玲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4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七五、王敏玲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七五、王敏玲赔偿申请执行人习永全医疗费、误工费共计51688.88元,案件受理费132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2020年7月16日被执行人赵七五交纳案款共计26000元,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敏玲银行账户存款2580元,扣划赵七五银行账户存款1170元,共计3755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习永全,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习永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七五、王敏玲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21933.88元、案件受理费132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恢2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