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永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曾都区。 被告:周永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曾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永国与被告周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周永国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永华偿还原告现金6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4日,被告周永华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周永国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2.4%,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12月4日。2014年9月30日,被告周永华再次向原告周永国借款2万元,年利率22.4%,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后被告失去联系,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仅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信息无法与被告周永华取得联系,导致无法送达,应视为无明确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永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先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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