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汇通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秧塘工业园秧塘路。

法定代表人韦英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黎波,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桂林金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秧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曼,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汇通药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桂林金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85253.52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桂林金伟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桂031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1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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