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卫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赵小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曹卫华、赵小利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在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曹卫华与申请人赵小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3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柴红卫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赵小利尚欠曹卫华借款9万元。 二、赵小利于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每月30日前向曹卫华偿还2万,剩余的3万元于2022年6月10日前向曹卫华偿还完毕。 三、如赵小利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第二项的约定履行,还应承担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且曹卫华有权就赵小利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曹卫华、赵小利于2021年8月23日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柴红卫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幸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