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某。
申请执行人常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樊某。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一案,依据本院(2016)晋1182民初第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利息16500元,案件受理费712元,并承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找到被执行人及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晋1182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